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,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:
(一)双方自愿协商;(二)申请人民调解;(三)申请行政调解;(四)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。
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,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:
(一)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;(二)有关病历资料、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;(三)有关病历资料查阅、复制的规定。患者死亡的,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。
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、启封病历资料的,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.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,也可以是复制件,由医疗机构保管.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,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;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,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。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,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,各执一份。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,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,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。
医患沟通的特点:
1、带有专业性,医生要起主导作用;
2、效果取决于医生的态度,要诚恳、和蔼,有帮助病人减轻痛苦和促进康复的愿望和动机;
3、尊重、理解、关心、同情和帮助是沟通前提,也是医生职责;
4、形式包括肢体和语言;
5、良好沟通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,避免纠纷的基础。
6、沟通能力是医生的必备条件,沟通是告知的补充。
医疗纠纷发生的常见原因
一、责任心不强 二、服务不到位
三、违规操作 四、病历书写不规范
五、制度执行不到位 六、未尽到注意义务
七、制度制订不全面 八、没有尽到告知义务
九、临床经验不足等有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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